公证当事人需要具备的资格条件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20 15:35) 点击:211 |
公证当事人需要具备的资格条件 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006年5月司法部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当由其本人亲自申办。” “公证员、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机构申办公证。” 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要成为公证当事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2)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在公证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公证活动中,当事人如果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办公证。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