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谢崇慧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何义务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29 14:13)    点击:287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何义务

  一、租赁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区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就租赁合同而言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无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存在争议的,推定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使之处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状态。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谢崇慧律师提供“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谢崇慧律师,谢崇慧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谢崇慧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0288601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谢崇慧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深圳律师 | 深圳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谢崇慧律师主页,您是第3794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