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货物索赔的地点和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09-27 10:55) 点击:190 |
航空货物索赔的地点和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 索赔的地点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钧_中间姑,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或最后承运人或当事承运人)或其代理弧提出索赔要求。(二)索赔的时限(1)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2)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3)货物毁灭或遗失要求,应自填并货运单的之日起120天之内提出。任何异议均按上述规定期限向承运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除承运人有欺诈行为外,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如果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将丧失对承运人诉讼的权利。(4)对于提出索赔的货物,货运单的法律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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