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公司派到客户处上班,2014年11月26号那天晚上因为身体不舒服没有加班被客户那边以拒绝加班为由投诉,27号公司助理给我电话我才知道这事,28号要我交接完工作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因为事情发生太突然这么快要我离职,也不愿意赔偿我,我没同意,然后他们就说你不同意离职那就必须服从公司安排,安排我去外地上班,12月1号发邮件告诉我,没跟我商量,还说三天内不报到算旷工自动离职,12月10号收到人力资源部的邮件说我在12月5号已经自动离职了要我去办理手续,我没去,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后来公司方面也提交证据,他们以合同上的这条款“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工作。合同期内乙方被项目组退回,甲方应重新安排乙方的工作,乙方不履行调整的,则表示乙方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确因工作需要,甲方可调动乙方的项目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乙方无正当理由应服从工作调动。”为由说我不服从公司安排,属于自动离职不需要赔偿,也不肯给我开离职证明,除非我按公司程序办理离职。请问下律师公司这么做是否违法?我能否获得赔偿?谢谢! |